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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近年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4年7月因被告打骂原告致使双方分居,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子赵一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虽然2014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但原因在于原告短信中有不雅内容,被告得知后气愤之下打了原告,此后双方沟通时原、被告均流泪伤心,表明双方还有感情,另为孩子考虑,也是不离婚为好,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1998年9月1日生育一子赵一X,现随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7月,原、被告因原告短信内容问题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进行打骂后,原告离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生育子女,建立了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和理解,互敬互爱、互相尊重,遇事协商处理,注意礼让,共同维系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双方遇事应共同协商、冷静处理,被告打骂原告是错误的行为,本院对被告提出批评。综上,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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