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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XX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窦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窦XX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二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挑原告的错,不给原告钱花,原告找被告时,被告不分青红皂白与原告争吵,最近经常殴打原告,且夜不归宿,以致二人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近20年的婚姻生活中互相体贴和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深厚,十分恩爱,二女儿李*X出生后,被告倍加珍惜妻子、女儿共同组成的家庭,下班即回家陪伴家人,并给予原告足够的生活费,虽最近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但被告十分惦念,多次看望,被告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家,继续幸福生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被告曾将原告打伤。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称发生矛盾时打过原告脸部,但未打过其他部位,同时原告之兄亦对被告进行殴打。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26日生育一女李一X,2012年1月4日生育一女李*X,二女现均随原告共同生活。2014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发生矛盾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生育子女,建立了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和理解,互敬互爱、互相尊重,遇事协商处理,注意礼让,共同维系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双方遇事应共同协商、冷静处理,被告打骂原告是错误的行为,本院对被告提出批评。综上,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窦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窦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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