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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系二婚,因原告前夫患病去世,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被告隐瞒原告给老家寄钱,被告经常发脾气,实施家庭暴力,还打牌,现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多年,被告为家庭付出很多,双方现年纪已经不小,不希望日后过不稳定的生活,另被告现患病需要治疗,现在也没有地方居住,双方现在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交保证书1张,证明被告曾对原告进行殴打。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称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打原告一下,打完后在该保证书签字,仅打过原告一次。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7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与被告结婚时育有女儿宋一X及儿子宋二X。2012年2月8日,被告对原告进行过殴打,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也不打原告。2014年初,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虽系再婚,但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长期的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双方对维持多年的婚姻更加应当珍惜,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和理解,互敬互爱、互相尊重,遇事协商处理,注意礼让,共同维系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被告虽然曾对原告进行过殴打,但事后能够认识到错误,并出具保证书做出不再打原告的保证。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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