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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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