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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