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一×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傅一×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一×、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傅**,因双方婚后没有培养好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及性格不同,使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傅**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当时结婚时候的项链和戒指以及孩子的项链和镯子,还有一个玉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说的项链、戒指是原告结婚时候给的彩礼钱被告父母买的,应该属于被告,孩子的镯子和项链是被告父母买的,应该属于被告父母,我可以提供证据,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被告没有工作,负担不起原告说的那么多抚养费。关于原告说的玉镯同意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傅**,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发生破裂,现已分居,故原告起诉离婚。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如果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被告表示自己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如果原告一次性将孩子抚养费给付被告,被告同意抚养孩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对于个人财产,被告表示陪嫁物品有47寸飞利浦液晶电视一台、海尔台式电脑一台,主机原告已经搬到公司、美的洗衣机一台、美的挂式分体空调两台、美的柜式空调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手工棉被4床、购买的丝棉被2床、床上四件套1套、床上七件套1套、枕芯内芯1套(共有7件),男士的黄金项链一条,男士的白金戒指一枚,女士的铂金戒指两个,女士的铂金耳钉一对,女士的铂金项链一条,女士的黄金镯子一个。金饰品在被告处,其他财产在原告处。原告对家电无异议,但电脑主机已经没了,其他床上用品不清楚。被告表示电脑不再主张。

对于玉镯问题,该玉镯是原告父亲购买,被告同意返还给原告(已当庭返还原告)。

对于孩子百岁时购买的金手镯、脚镯和金锁,被告表示为其父母购买,不同意返还。原告承认该物品为被告父母购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共同担负家庭的责任。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发生破裂,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孩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有工作,被告尚无工作,原告抚养孩子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孩子随原告生活为宜。对于抚养费,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每月600元。

对于财产问题,被告的陪嫁物品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对于被告给原告购买的金项链和戒指,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后,被告根据风俗反馈赠给原告的,该财产应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对于孩子的百岁金饰品,因该物品为被告父母购买,应由被告自行保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傅一×与被告郭**离婚。

二、婚生之女傅**随原告傅一×共同生活,被告郭**自2014年12月开始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傅一×。

三、被告郭**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以庭审核实为准),由被告郭**自行拉回。孩子的百岁金饰品由被告自行保管。

四、被告郭**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傅**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以票据为准)。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