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娄一×与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娄**诉被告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娄**,现年6周岁。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随共同生活时间的增长,常为生活琐事闹纠纷。2014年初,因原告母亲向原、被告借钱安装暖气,原、被告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纠纷。2014年8月份,原告搬到其母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搬到母亲家主要想静一静,调整一下,但在2014年12月上旬,被告又因出租房一事到原告母亲家吵闹并殴打原告母亲,致使原、被告感情进一步恶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娄**随被告共同生活;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存款14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有房子,有孩子,工作也都挺好,而且两人之间其实没有矛盾,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娄二×。原、被告婚后在咸水沽镇广建里购买了住房一套,该房一直出租,原、被告长期居住在被告的娘家,原告之母独自居住在河西区贵山里的家中。2014年3月份,原告之母向原、被告借款10000元用于家中更换暖气,被告没有同意,原、被告因此发产生了矛盾。原告于2014年8月份搬到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1月份,原告之母找到广建里住房的租户,要求其退租,并将该房的水卡和电卡拿走。后被告与其妹妹来到原告之母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

另查,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双方一直保持联系,女儿娄*×起先跟随原告一同居住半个月时间,被告在其妹妹结婚前一天将女儿接回娘家。被告的妹妹结婚当天,原告参加了婚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组建家庭,共同走过了人生最重要的阶段,婚后又生育了子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发生矛盾的起因是因为与长辈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夫妻间对共同财产的处置产生争议,另外双方也未能平心静气的协商关于居住地点及子女入学等家庭常见问题。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和分居时间上分析,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如果双方能协调好与长辈之间的关系,以及考虑子女上学问题而能商定共同定居的地点,并且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共同维护夫妻间情感,加强沟通,化解家庭矛盾,双方还是能够继续和谐生活的。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娄一×的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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