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常**与彭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一×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霍*×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郑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一×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