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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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