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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三和柜业制造厂与广州**委员会信息公开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柜业制造厂诉被告广州**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柜业制造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柜业制造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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