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郑州**二中学、张*、张**、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9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余额977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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