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仙诉被告朱*、被告鹿**有限公司、被告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仙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按普通程序受理了案件,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在立案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1月26日,原告方*仙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方**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