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对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张**、张**等与张**、中国人民财**市相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祝某某等与李**、支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焦**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程**与焦作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张**等与国家电网**作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储备中心与焦作市**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源光**有限公司与王*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