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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州薯**限公司、中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郑**有限公司、中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日,被告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中牟县**限公司负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借款的利息为月息2分。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仅偿还10000元,下欠借款90000元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原告王**与被告郑**有限公司、中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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