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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诚**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郑**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9月20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郑州市上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借款18375602.44元;2014年6月30日原告、被告和郑州市上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2014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一份,被告承诺在2014年8月20日前还款7500000元,但截至目前被告却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郑**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是实际情况,但我单位现在无力支付该借款。

为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借据》、《还款协议》、《财政意见审核书》、《情况说明》、《会计账册及照片》,该组证据证明2010年9月20日被告郑州**限公司因安置职工向郑州市上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借款18375602.44元,并承诺用其资产偿还。2010年11月20日被告与郑州市上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就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一份,并约定逾期还款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和支付违约金。第二组证据《债权转让协议书》、《还款协议》、《证明》。该组证据证明2014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郑州市上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享有被告的18375602.44元及违约金的债权全部转让原告。2014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全部债权的偿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还款协议》一份,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

被告郑**限公司对上述证据和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被告因安置职工向郑州市上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借款18375602.44元,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和郑州市上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取得了对被告享有18375604.4元借据本金及违约金的债权。2014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依照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7500000元,被告自逾期后至今,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5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被告郑**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七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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