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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5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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