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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