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吕**、王*、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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