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