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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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