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航**有限公司被告翟**、郑州市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航**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已减半收取,不再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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