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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胜**限公司与宗**、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宗**、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宗**于2010年12月2日向卧**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沈**和河南胜**限公司支付货款213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5%自2010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宛*民商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胜**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南民商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以河南胜**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河南胜**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河南胜**限公司不服该裁定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南民商再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恢复二审审理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2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溢,被上诉人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宗**,被上诉人沈**的委托代理人张**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商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河南胜**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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