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远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远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街区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9月16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上街区政府党组成员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远诉称,2013年6月,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将原告孙*远位于郑州市上街区二十里铺村承包地上的附属物及其他财物强行摧毁。原告对被告拆除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迁原告承包地上的附属物及其他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上街区政府辩称,被告从未做出或实施过违法拆迁的行政行为,原告在郑州市上街区二十里铺村并未承包有其他土地,也没有地上附属物及其他财物;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在郑州市上街区二十里铺村并未承包有其他土地,也没有地上附属物及其他财物。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起诉上街区政府要求判令被告拆迁原告承包地上附属物及其他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郑州市上街区二十里铺村并未承包有其他土地,也没有地上附属物及其他财物。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所提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原告孙**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迁原告承包地上的附属物及其他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根据原告自认的事实,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且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