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雪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南省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份一案过程中,原告乔*雪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雪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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