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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周口裕**有限公司、周口东**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周口裕**有限公司、周口东**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查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已于2005年1月14日决定对周口东**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原告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向二被告追偿其非法吸收的借款。因此,该案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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