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王**、余**、任**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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