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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曹**、范**、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曹**、原审被告范**、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曹**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曹**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刘**、范**、段会民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曹**撤回起诉,上诉人刘**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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