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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文友、常**、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7月2日结婚,2013年1月6日生一女孩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负家庭责任,经常赌博,对她和孩子不管不问。虽然结婚三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他和原告有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对原告百般照顾,无话不谈,女儿出生后更是其乐融融。婚后为照顾家庭和孩子付出了很多心血,双方不存在根本性矛盾,也不存在不务正业和赌博等恶习,原告起诉离婚缺乏认真思考,是一时冲动的行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感情尚可。2012年7月2日登记结婚,随后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6日生育女儿李**。结婚初期感情较好,李**出生后,被告李某某对妻子和女儿照看较少,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家庭责任,加之原告任某某带女儿李**常在娘家居住生活,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原告任某某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相识,有一定感情基础,结婚初期感情较好。出现问题的根源是被告李某某缺乏家庭责任心,被告李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要被告李某某认真反省,改正缺点,以正确的姿态处理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对原告任某某的起诉,不宜草率判决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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