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李**、李**、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又于2016年4月21日以其公司与王**、李**、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