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吕**、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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