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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谷**、冯*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附院”)因与被上诉人谷**、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附院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谷**、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谷**与冯**母女关系,谷**的丈夫冯**(已去世)于2011年在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谷**、冯*认为郑大一附院在冯**住院治疗期间对其多收取费用并进行投诉。河南**革委员会于2014年9月26日对郑大一附院多收费事项做出答复,认定郑大一附院多收费504.83元。谷**、冯*因此产生相关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郑大一附院赔偿各项损失9958元,该费用不包括多收取的504.83元,对该504.83元不在该案中主张。谷**、冯*因处理郑大一附院多收费相关问题花费汽车费320元、火车费4862.5元、出租车费75元、挂号信费88.8元、复印费230.4元。谷**、冯*称支付住宿费31夜每天130元共4030元,但未提交相应的住宿费票据。

另查明,冯**的继承人谷**、冯*、冯*、冯*曾于2012年诉至该院,要求郑大一附院赔偿因多收取2408.40元而受到的损失15977.8元并书面赔礼道歉。该院作出(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判令郑大一附院赔偿谷**、冯*、冯*、冯*各项损失3090.2元。后谷**、冯*、冯*、冯*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郑州**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郑**终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该纠纷是因医疗服务过程中多收费问题而产生,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认为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郑**附院在对冯**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多收取费用504.83元并经河南**革委员会确认,谷**、冯*因此产生相关损失,故对谷**、冯*要求赔偿的合理损失,郑**附院应予以赔偿。根据谷**、冯*提交的证据、案件情况及处理多收费问题的需要,该院认定谷**、冯*的各项损失为:交通费5257.5元(汽车费320元、火车费4862.5元、出租车费75元)、挂号信费88.8元、复印费230.4元;谷**、冯*要求赔偿的住宿费,认定为3000元。谷**、冯*要求赔偿的法律书籍费26元、笔和双面胶费24元,该费用为日常生活支出,不能证明与该案的关联性,该院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8576.7元。该案纠纷系因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多收费问题引发,谷**、冯*要求郑**附院赔礼道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郑**附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谷**、冯*交通费5257.5元(汽车费320元、火车费4862.5元、出租车费75元)、挂号信费88.8元、复印费230.4元、住宿费3000元,共计8576.7元;驳回谷**、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谷**、冯*负担7元,郑**附院负担43元。(该费用谷**、冯*已垫付,郑**附院应将此费用连同判决主文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谷**、冯*)。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郑**附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谷**、冯*无证据证明郑**附院在对患者冯**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审判决郑**附院支付的赔偿款系谷**、冯*向省发改委主张权利所花费,不应由郑**附院承担。谷**、冯*提交的各种交通费等票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住宿费更是没有任何票据,均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一审判决郑**附院承担缺乏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4)二**一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公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谷**、冯*承担。

谷**、冯**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本案是谷**、冯*就郑**附院侵占患者的医疗费,在被河**改委确认之后,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谷**、冯*因维护其合法财产权不被郑**附院非法侵占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给付之诉。谷**、冯*提交的票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郑**附院已经自认医疗事故,这是谷**、冯*与郑**附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郑**附院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的最有证据力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谷**、冯**主张权利,所涉费用系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费用的产生与郑**附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谷**、冯*的诉讼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维权过程中当然产生的费用,自然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综上,郑**附院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属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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