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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孔**、李*与被上诉人李*、李**遗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李*与被上诉人李*、李**遗产纠纷一案,孔**于2013年3月3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李*申请参加诉讼),请求判令:李*、李**返还所占有的房产和营运客车,并继承李**的遗产。商丘**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3)商睢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孔**、李*、李*不服该判决,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商民三终字第633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孔**、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李*、李**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追加李*为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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