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中国平安**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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