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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张**、张**1999年左右认识后发生暧昧关系。2012年10月10日,张**在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生一子取名张**,住院期间由张**护理,并在家属签字栏签字。2014年张**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非婚生子张**由其抚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诉讼中,张**、张**达成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彻底解除暧昧关系。张**一次性给付张**补偿款60000元,此后不再向张**支付任何费用。本协议签订后,张**撤回起诉,张**给付补偿款60000元。此后张**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干扰张**的生活及向张**索要任何费用”。同日张**撤诉,张**给付张**现金60000元。2014年8月4日,张**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张**由张**抚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张**18周岁止。原审庭审中,张**称张**在其家强行将张**抱走。但张**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张**于2012年10月10日在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生一子取名张**的事实清楚,但其称2012年年底张**在其家中强行将张**抱走,因张**不认可,张**申请的证人王**、井**出庭陈述张**被张**抱走是听张**所说,该证据系传来证据,不具证明力,故该两份证言不能支持张**主张。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在张**处,故对张**要求由其抚养张**,张**支付抚养费,缺少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张**将张**强行抱走,不让其见面。请求判决张**归还非婚子张**由其抚养,张**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于2012年10月在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生一子取名张**的事实清楚。但其上诉称2012年年底张**在其家中强行将张**抱走,不让其见面,张**不予认可。张**申请的证人王**、井**在原审庭审中出庭证明张**被张**抱走,是听张**所说,不足以证实张**将张**抱走的事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在张**处,故对张**要求张**归还非婚子张**由其抚养,张**支付抚养费,缺乏事实依据。张**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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