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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何**等犯盗窃罪金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金**、何**、员**犯盗窃罪、金*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涧刑公初字第25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何**、员**、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金**、何**、员**、金*,听取了员**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自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26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金**、何**、员**、金*、马*等人结伙或者单独作案,采用撬开车门的方法,分别在洛阳市**南科技大学后门、安阳市文峰区袁家村、驻马店市确山县怡星花园小区北侧楼下、洛阳市**原路交叉口西50米德鑫修车行门口、山东省淄**林家园北门、洛阳**色家园吉安*街北大街、金色家园小区东门口、驻马店市靖宇广场西路边、新蔡县古吕镇殷实园广场北侧、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流云小区、驻马店市高铁站北停车场、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三黄鸡场路口等地,盗窃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十二辆。其中金**参与盗窃九起,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528503元、何**参与盗窃七起,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373031元、员**参与盗窃二起,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126049元、金*参与盗窃一起,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58709元。

2015年6月19日晚,金**将在山东淄博盗窃的鲁C×××××北京现代轿车开到洛阳交给金*保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侯*、杜*、黎*、李*甲、樊*、李*乙、李*丙、赵*、刘*、杨*、韦*、苏*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了车辆被盗的经过。

2、被告人金**的供述,证明了其单独或者伙同何**、马*、员**、金*等人实施盗窃北京**轿车九次的犯罪事实及其将盗窃的一辆山东牌照银灰色现代瑞纳轿车开到洛阳交给金*保管、2015年6月23日中午何**开着一辆山东牌照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后来在高速上出事故,其和何**、马*弃车离开的经过。

3、被告人何**的供述,证明了其单独或者伙同金**、李**(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盗窃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员鹏*的供述,证明了其伙同金**、金*、马*两次实施盗窃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的犯罪事实。

5、被告人金*的供述,证明了2015年6月19日晚金**将一辆山东牌照的北京**银灰色轿车停放在其家中,并更换了车牌,后其伙同金**、马*、员**在洛阳涧西区金色家园吉安南街盗走一辆黑色现代瑞纳轿车的事实。

6、机动车登记信息、购车发票、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在卷资证。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何**、员**、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何**、员**、金*盗窃数额巨大。金*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金*、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金*依法减轻处罚,对员**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金**、何**、员**、金*违法所得财物依法继续追缴。

上诉人金**称第五起没有到山东偷车,该车是在天津买的,一审判决量刑重。

上诉人何华阳称没有参与第三、十、十一起盗窃,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员鹏*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重。

上诉人金某称第五起不知道金**交给其的是赃车,一审量刑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金**所提第五起中的车不是偷来的以及金*提出不知道是赃车的意见,经查,金**的供述可以证明该车系盗窃的赃车并在交给金*时也告知了金*,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何华*所提没有参与第三、十、十一起犯罪的意见,经查有金**的供述能够证实何华*参与了第三、十一起盗窃,金**、马*能够证实何华*开着一辆被盗现代瑞纳轿车在高速上出事故后三人弃车离开的事实,故何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何**、员**、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短时间流窜作案,连续多次盗窃他人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何**、员**、金*盗窃数额巨大。金*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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