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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志有与黑白洼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黑*有诉被告黑白洼村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黑志有诉称:其在被告村委任干部期间,被告欠其借款及工资、补助费46200元,经被告设定给原告打有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至今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6200元及利息。原告黑志有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十三张(其中有利息11张),证明欠款数额;3、会计黑振乾证言一份,证明原告催要过该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黑白洼村委辩称:欠原告46200元属实,但原告起诉后被告已还欠款10000元,该10000元应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应支持。被告黑白洼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黑志有所搭收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已偿还10000元欠款。

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依据有效证据,本案可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3年4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数额为2000元,约定月息为15‰;2003年7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9张,欠款数额为21818元,约定月息为15‰;2003年9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数额为4262元,约定月息15‰;2003年9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工资、补助、话费10820元;2008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数额7300元;2013年2月1日,被告黑白洼村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定的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黑白洼村委经算帐认可欠原告黑志有46200元本金,其中28080元约定利率为1分5厘,18120元没有约定利息。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剩余本金36200元及利息,长期拖欠实属不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邓州市**民委员会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志有2808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1分5厘计算,分别自打条借款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邓州市**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志有本金81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邓州**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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