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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2月16日15时17分许,被申请人翟某某驾驶豫NGG48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民权县人和镇法庭西侧头南尾北打开车门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黄海利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耿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耿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翟某某提供的担保金4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耿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翟某某提供的担保金400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翟某某的担保金40000元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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