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葛**与被告葛*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某、葛*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葛某某、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段**、邓州**办事处、邓州**办事处八里王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付**与被上诉人姜**、原审被告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戴**及原审被告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民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虞城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