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3日4时许,被申请人董某某驾驶晋B51432普通低速货车沿G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民权县人和镇u0026ldquo;兰大服饰广场门口u0026rdquo;时,与前方同方向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某某驾驶的晋B51432普通低速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某某驾驶的晋B51432普通低速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董某某驾驶的晋B51432普通低速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