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鹤壁**民法院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山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6月8日,徐*利用担任鹤壁市山**区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将自己保管的山城区鹿楼乡元泉社区的25万元征地补偿款,通过李*借给魏*用于经营活动使用至2012年6月20日,徐*收受好处费2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魏*证言,户籍证明,悔过书,相关证明、情况说明,豫政土[2012]194号文件,赔青款明细账、记账凭证,进账单,中**银行转账凭条及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鹤壁**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负责保管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徐*上诉提出:其对挪用公款罪名无异议。李*借款时没有说借给魏*,说是银行完任务用;其行为构成自首,挪用公款时间未超过三个月,没有进行营利活动,原判量刑畸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徐*的上诉理由相同。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到案前纪委及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建议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出庭检察员提交了中共鹤**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纪委已提前掌握徐*涉嫌犯罪情况,并调取了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借款时没有说借给魏*,说是银行完任务用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因魏*做生意向徐*借款时,已明确告知徐*借款用途,该事实不仅有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且有李*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提出徐*的行为构成自首,挪用公款时间未超过三个月,没有进行营利活动,原判量刑畸重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徐*系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而非自动投案,且到案前办案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徐*挪用公款时间虽未超过三个月,但将公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有其本人供述与李*证言印证。原判根据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负责保管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徐*案发前归还全部挪用款项,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犯罪数额、情节作出了新的规定,故对徐*刑期予以变更。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