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吴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