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壁**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0元,减半收取5195元,由原告鹤**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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