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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限公司与蒋**、青海**限公司、方延河、河南正能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青海**限公司、方延河、河南正能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青海**限公司、方延河、河南正能矿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催缴,原告河南宝**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的手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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