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葛*乙与被告葛*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葛*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葛**、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戴**及原审被告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民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虞城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吴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