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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有限公司与任**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王**、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解民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及委托代理人邹**、被上诉人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任**、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重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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