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博爱**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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