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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高**、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高**、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中,再审申请人郭*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郭*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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