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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平顶山**矿职工医院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正诉被告平顶山**矿职工医院(以下简称八矿医院)撤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肖**,被**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2年1月31日,我因腰疼到被告处就诊,诊断结果为双肾输尿管结石,伴随肾积水。大夫说:“不是什么大病,住几天院观察下,多喝水,打几天针就没事了”在此前被告医院除每天给我打扩张尿管的针外,未采取其他救治措施。住院第五天时,我身体肿胀,主治大夫看情况不对就做出了给我作取石手术的决定,但手术并未取出结石,还导致结石进入肾脏,造成我左肾积水,肾功能衰竭。为解决此事,被告多次找我协商,我都未同意,后被告与平顶山市**庄村民委员会串通,2011年5月12日,签订了三方协议,我损失极大,此协议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2011年5月12日签订的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八矿医院辩称,此协议不是三方协议,是我单位与原告签的,该协议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也未违法,不符合相关法律对撤销合同的规定。退一步说,撤销合同权利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原告起诉时,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2日,原告李**因腰疼到被告处就诊,经B超显像提示:1.双肾积水(重度)。2.左肾、左输尿管结石。并于2月7日进行手术,但结石未取出。后原告李**又转到中国人**二中心医院、平顶**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5月12日,原告李**与被**医院签订协议书,内容为:……此纠纷经医患双方多次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38000元(叁万捌千元整),2、此处理为一次性解决方案,双方不得在任何时间通过任何途径(包括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等)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任何一方提出异议,赔偿对方拾万元。3、双方对合同条款充分理解,不存在欺诈、误解,胁迫等情况,该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后生效。原告李**、被**医院以及平顶山市**庄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章。该协议签订后,八矿医院分两次给李**3.8万元、2800元,共计40800元。依据李**的申请,2012年12月12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

本案审理期间,李**申请对八矿医院给自己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3年8月21日,河南科**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平**医院对被鉴定人李**诊断明确。选择手术方式恰当,术后出现急性肾功能不良应系并发症。2、平**医院对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发症的重视程度不足,可作为该并发症发生的辅助因素考虑(建议参与度20%左右,供参考)。3、关于大量饮水问题与伤残鉴定问题,建议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另查明,原告李**曾用名李*,系非农业户口。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八矿医院护理记录单、出院小结,中国人**二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平顶**人民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证,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1年5月12日签订协议,2012年12月12日原告申请做出五级伤残鉴定,鉴定做出后原告知道自己的损失较大,已经远远超过了被告赔偿的4.08万元,认为2011年5月12日签订的协议显示公平,随于2012年12月31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原告作出五级伤残鉴定后,才知道自己的损失较大,此时(2012年12月12日)应为原告撤销权的起诉点,到原告起诉时(2012年12月31日)并未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故而被告以超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为五级伤残,被告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为20%,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为,49062.29元(20442.62元/年×20年×60%×20%),另外,原告多次住院花的医疗费、交通费、还有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各项数额折合参与度20%后总额仍远远高于被告已支付的4.08万元赔偿,应当认定2011年5月12日原、被告鉴定的协议显示公平,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原告李**与被告平顶**矿职工医院在2011年5月12日签订的协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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