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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新密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新密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二审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8222元、新密市**有限公司二审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157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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