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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洛阳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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