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护理中心与智璟、河南**集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护理中心诉被告徐**、智璟、河南**集团、董*、赵**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董*、赵**的起诉,于2015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徐**的起诉。本院依法向各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护理中心的负责人江四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智璟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集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洛阳**护理中心诉称,一、被告侵害名誉、荣誉权的事实。2015年6月至7月以来,被告徐**、智璟通过河南**集团开班的大河报、大河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等方式发表严重失实的报道《洛阳某培训机构无资质称可发通用证件回应:假证》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荣誉,大河报、大河网不加核实,偏听偏言,在媒体上发表了严重侵害原告名誉、荣誉的侵权文章,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荣誉损失。二、洛阳**护理中心是江四女个人出资成立的,其委托单位有培训资质,而不是无培训资质。1、洛阳**护理中心是江四女个人出资成立的非公司私营企业。洛阳**护理中心负责人是江四女,而不是文章中报道所说的江五女【洛阳**护理中心营业执照为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305010058407(1-1)】。2、江四女在北京成立了北京喜**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江四女,经营范围:教育咨询;家政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北京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5016936829(1-1)】;3、“洛阳**护理中心”是北京喜**有限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号14730589)。4、洛阳**护理中心、北京喜**有限公司都是江四女自然人独资企业,洛阳**护理中心是北京喜**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二者是代理关系【见北京喜**有限公司对洛阳**护理中心的授权《委托书》】。5、中国人生**业委员会给北京喜**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兹委托你单位在当地面向全国开展母婴护理师、催乳师认证培训工作。参训学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我会代为申办人社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的相关证书。证书信息在发证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委托有效期至2019年3月15日”。【见中国人生**业委员会官方网站机关培训资质;中国**学会中人科会(2014)第001号关于成立“中国人生**业委员会”的决定;中国人生**业委员会文件中人心会(2015)第30号】。北京喜**有限公司是中国人生**业委员会的合作培训单位。【中国人生**业委员会官方网站合作培训单位名单】。6、北京中**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合作区域及形式:北京喜**有限公司内部培训。协议有限期: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6日。【见北京中**有限公司与北京喜**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培训中心与中国养生人才网(北京中**有限公司)共同推出养生指导专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见人力资源和社会**培训中心综合培训处“岗位培训合作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养生指导(远程+面授)岗位培训项目介绍”】。三、通过洛阳**护理中心委托单位培训后发的所有证书都是真的而不是假证,所有证书均可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官方网站”查到。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严重失实的侵权文章继续扩散,向洛阳**护理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给予洛阳**护理中心名誉、荣誉、信誉损失赔偿。根据民事诉讼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向洛阳**护理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名誉、荣誉、信誉损失1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智*辩称,被告是随军军属,没有工作,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于2015年5月10日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1街坊1-401室洛阳**护理中心,当时自称为洛阳**护理中心讲师的李**,称被告报名参加培训的母婴护理师、催乳师可以发给由国家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全国通用证书,被告向原告缴纳了13600元培训费后,开始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被告看到涧西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到原告单位检查,在听到原告单位人员讲没有办理培训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没有培训内容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退款,被原告无理拒绝。原告诉状中所称其名誉权被侵犯,所发的文章及网络评论均不是被告自己所为,被告智*没有实施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大河网于2015年7月1日7时51分许发布《洛阳某培训机构无资质称可发通用证件回应:假证》一篇,内容为:摘要:“经朋友介绍在洛阳**护理中心,两人一共交了2万多元参加催乳师(师级)和母婴护理师培训,培训期间发现该护理中心并无培训资质…”洛阳**护理中心负责人则表示:“虽然我们并无培训资格,属于中介,但通过我们发的证可以在全国通用。”…记者看到了洛阳**护理中心办理的“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大河报于2015年7月1日17时20分许也发布与此内容相同的文章。

原告述称李**系洛阳**护理中心的培训老师,并当庭提交中国就业培训技术培训中心向李**颁发的《职业培训证书》共两份,拟证明李**具有法定的职业培训资质。该两份《职业培训证书》分别载明:“李**于2015年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举办的母婴保健师(师资课程)岗位培训考核。经审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特发此证。证书编号…,身份证号…”“李**于2015年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举办的催乳师(师资课程)岗位培训考核。经审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特发此证。证书编号…,身份证号…”。

另查明,原告洛阳**护理中心系非公司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日化用品的销售,家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法庭询问,原告自认没有母婴护理师和催乳师的培训资质,仅系代为招生。

又查明,大河网、大河报均系被告河南**集团的旗下报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洛阳**护理中心经营范围为日化用品的销售,家庭服务,始终没有依法取得母婴护理师、催乳师的培训资质,亦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招生、培训及发证授权。鉴于其未予提交大河网、大河报发表稿件中所涉“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亦未提交判断上述“证书”真伪情况的合法依据,致本院对上述“证书”的真伪及是否系全国通用等情况查证不能。故此,其提出被告河南**集团、被告智璟侵犯其名誉权而据以要求其停止名誉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其赔偿名誉、荣誉、信誉损失15万元的诉求,证据不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河南**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洛阳**护理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洛**护理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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