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河南隆**限公司、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勇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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