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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恒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张*,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长期居住在原告父母家,被告没有收入,全靠原告的工资收入维持生活,常入不敷出,需要原告父母资助,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自2014年上半年起原、被告开始分居,婚生女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张*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同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一定程度受损。而夫妻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望原、被告双方对拥有夫妻感情的对方加以体谅和关心。原告此次起诉,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被告亦未到庭答辩,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理解并尊重对方,努力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坦诚地进行情感交流,消除矛盾,求同存异,则夫妻和好、家庭和睦有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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